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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争鸣: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?

2025-09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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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

观点一

对征收或拟征收范围内已建成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处理,应受征收法律规范调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房屋或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后,一般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土地、地上房屋或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、认定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,原则上无需由土地管理、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,对房屋或附着物进行违法认定、处罚并拆除。对于征收决定或征收预公告发布后,在征收或拟征收范围内未经审批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或改变用途的房屋或附着物,土地管理、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处,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。

 观点二

土地管理、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对征收或拟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调查、认定和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。未登记建筑被纳入征收范围,对其是否存在违法以及违法性质的判断并无影响。执法部门对征收或拟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作出调查、认定和作出处罚,不影响被征收人合法安置补偿权益的实现。


相关法条

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,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,并将征收范围、土地现状、征收目的、补偿标准、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(镇)和村、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,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、第三款: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、征收目的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。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,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(镇)
和村、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,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。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;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、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情况。
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四条“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,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,依法予以处理。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,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、认定和处理。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,应当给予补偿;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,不予补偿。”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来源:行政处罚与行政审判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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